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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网络商标侵权分析

更新时间:2025-11-13      点击次数:18

    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如果商标不被认为是商标性使用的话,是不侵犯商标权的。权利人如果把商标的描述性使用和商标性使用混淆,看到对方有使用自己的商标,就发起商标侵权诉讼,往往后面的就很难继续进行,所以要搞清楚哪些行为是属于构成商标侵权的“商标性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从本条规定显然看出,商标的作用在于“识别商品来源”,通过使用商标,能够让一般消费者区分出不同的商品来源于哪个地方或者出自于哪个企业。如果商标的使用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就是商标性使用。比如将商标用于商品上、用于商品的容器、用于商品的包装上、用于交易文书中、用于广告宣传、展会展览等活动中,消费者通过商标就可以识别出商品的来源。 预约商标侵权服务,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及时响应,善始善终!苏州网络商标侵权分析

    商标侵权诉讼中,不侵犯商标权抗辩有哪些?(1)非商标性使用抗辩。商标性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非商标性使用”是“商标性使用”的对立面,指不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性的使用。(2)合理性使用抗辩。包括:描述性合理使用,即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而使用他人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即使用他人的商标指示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以此来表示自己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内容或用途等。(3)在先商标继续使用抗辩。据以抗辩的在先使用商标,在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之中产生相应的影响,成为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来源的标识。(4)商标权权利用尽抗辩。商标权人通过该商品及所附商标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已实现,商品物权已转移,商标权人即在该商品上的商标权利即告穷竭,丧失对附有该商标的商品再销售、转卖、处置等行为的控制权。(5)不构成混淆抗辩。(6)权利滥用抗辩。商标权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取得并行使商标权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苏州网络商标侵权分析商标侵权案件周期长,过程变化多,策略应对要及时,找对深圳聚隆知产团队,事半功倍!

    被商标侵权时,很多代理机构会和当事人谈商标侵权诉讼策略。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团队认为,商标的诉讼策略,不只是在起诉前的分析和选择,更重要的是在诉讼过程变化中的方案的调整。诉前,我们可以通过商标可诉性、商标侵权性质、商标侵权程度、是否主观恶意等来选择维护权益的方案,或者起诉的时机,选择起诉的地点、起诉的对象、起诉的金额、起诉的主题等,起诉后,可能就会有双方律师的介入、法院法官的介入,会进入诉前联调阶段,被告可能会采用各种反制措施,或者在法院调解的过程中得到之前没有获得的信息,有可能还有各方势力的介入等等,每一次新的信息的梳理,都是一次综合结果的预判,就需要及时调整方向,改变策略和做法。即使在庭审结束、或者出判决书后,都存在变数和可以选择的应变方式,所以只有及时应变才是不变的选择。

    商标侵权诉讼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行政诉讼,一种是民事诉讼,还有一种是刑事诉讼。(1)行政诉讼,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就是当事人拒绝接受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的与商标授权确认有关的审查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诉讼案件,或者当事人不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一般由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民事诉讼,是指因商标受到商标侵权,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赔偿的一种法律救助方式。(3)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三种与商标有关的犯罪。这些侵犯注册商标权的犯罪,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经公安机关刑事侦察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公诉,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假冒注册商标的一审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商标侵权和国内商标侵权有什么不同?请咨询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团队。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从哪个角度做商标侵权抗辩,应该是比较重要的。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商标服务团队建议一定要结合当下的市场环境,特别是目前产品的销售和宣传是网络平台结合各个自媒体平台、私域流量圈、直播、小视频、微博、微信形式一起做销售和推广,这样商标性使用就和之前只是在线下或者购物平台上的使用有差别。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抗辩:(1)产品上的标志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只是描述性使用,比如标志含有通用名称、型号、图案,或者在某一地区一般使用的法定商品名称或商定的商品名称,包括全称、缩写、俗称等,或者作为服务特征、用途、地名、和商品本身的形状近似的描述性使用;(2)在先使用抗辩;(3)合法来源抗辩;(4)诉讼商标未使用抗辩;(5)对方的证据链缺陷抗辩;(6)合理性使用抗辩;(7)不构成混淆抗辩。 商标侵权诉讼经常会伴随商标无效、行政诉讼等,深圳聚隆知识产权,专业人员配备齐全,团队作战取胜。苏州网络商标侵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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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侵权诉讼中如何确定管辖权的?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管辖权和法律适用范围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案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1)《民事诉讼法》有相关的规定,因商标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商标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商标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2)《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商标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苏州网络商标侵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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